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住所地高碑店市迎宾路165号。
负责人:田国安,行长。
委托代理人:邓艳昕,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
被告:徐某某(许波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许建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告: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新石北路380号卓达院士大厦811室。
委托代理人:王兵武,公司法律事务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与被告许波、徐某某、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许波、徐某某已清偿全部款项,故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志强
书记员: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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