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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与徐建军、张丽娟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
隋清杰(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
白惠平
徐建军
张丽娟
高碑店市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地址高碑店市迎宾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臧索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隋清杰,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惠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客户部经理。
被告徐建军,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丽娟,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碑店市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高碑店市五一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从民,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与被告徐建军、张丽娟、高碑店市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华

书记员:赵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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