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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行与赞皇县中意商贸有限公司、程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行,住所地:赞皇县槐河东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邢伟栋。
委托代理人宗艳艳、李东营,系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赞皇县中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赞皇县丁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被告吕月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被告马少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被告马智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被告曹珈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行诉称,2015年1月29日,被告赞皇县中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合同编号为:0040200233-2015年(赞皇)字0003号),借款2400万元,最晚还款期限为2016年1月4日。合同约定利率为浮动利率,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25%,逾期罚息利率为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按月结息,借款到期日利随本清。被告马少辉以其名下的房产为上述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0040200233-2015年赞皇(抵)字0001号),房产坐落于赞皇县××××西尚美国际商业南楼第四层、第五层,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1130000003、1030000184,上述抵押已经在暂缓县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进行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分别为:赞皇房他证赞皇镇字第××号、赞皇房他证赞皇镇字第××号。同时被告程某某、吕月芹、马智勇、曹珈蕊四人对上述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赞皇中意2015年001号、赞皇中意2015年002号)。
2015年2月3日,原告依约将借款2400万元发放至被告赞皇县中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自2015年9月起,被告出现预期,2016年1月4日,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偿还本息。截止2016年11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1520067.62元,利息2074779.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赞皇县中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亦不履行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银行借款本金21520067.62元,截止2016年11月20日利息2074779.60元,本息共计23594847.22元及到借款实际付清日的利息;请求判令被告程某某、吕月芹、马智勇、曹珈蕊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请求判令被告马少辉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就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行不能提供被告程某某及吕月芹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程某某及吕月芹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8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斌

书记员: 郝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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