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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行与河北利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倪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行。
住所地:赞皇县槐泉路东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邢伟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营,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艳艳,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利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某某,执行董事。
住所地:赞皇县东高村北宏锐基地西侧。
被告倪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杨梦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杨怡华,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杨忱,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行诉被告河北利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倪某某、杨梦林、杨怡华、杨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行诉称,2015年12月17日,被告河北利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河北利土生物科技)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合同编号为:0040200233-2015年(赞皇)字00102号),共计12990000元,借款期间12个月。合同约定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20%,逾期罚息利率为在原代款利率基础加收30%,挪用借款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按月结息本金在借款到期日按计划还款时间分期偿还。同日倪某某、杨梦林、杨怡华、杨忱与原告签订赞皇利土2015年001号、赞皇利土2015年002号保证合同,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5年12月19日,原告将上述借款发放至被告约定账户。2014年10月8日,河北利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0040200233-2014年赞皇(抵)字006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用其自有房产、土地为本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赞国用(2011)第3号土地使用权、赞皇房权证赞皇镇字××号房产,上述抵押土地及房产在赞皇县土地局及房管局分别进行了抵押登记,他项证号为赞他项(2014)第33号、赞皇房他证赞皇镇字第××号。截至起诉日,上述借款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按时偿还本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银行借款本金12794721.51元,截至2017年3月31日利息169724.42元,本息共计12964445.93元(壹仟贰佰玖拾陆万肆仟肆佰肆拾伍点玖叁元)以及到借款实际付清日的利息。2、判决被告倪某某、杨梦林、杨怡华、杨忱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决被告河北利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就抵押物对0040200233-2015(赞皇)字00102号借款合同下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58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俊峰

书记员: 李子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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