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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行、湖北古某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行
熊光辉(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
邵勇
湖北古某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陈世超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行。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纵横大道7号。
代表人郑绍光,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熊光辉,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邵勇,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古某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桥东工业园68号。
法定代表人陈兴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世超,教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代收法律文书。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竹山支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被申请人湖北古某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某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申请人古某某公司送达了申请书副本和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材料,被申请人古某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答辩意见书。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熊彩平独任审查,对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的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债权范围以及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工行竹山支行申请称:我行于2013年10月19日向被申请人古某某公司发放借款400万元,用于收购生产原料,约定借款年利率为7.8%,期限12个月,双方同时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古某某公司用其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抵押担保,并在相关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担保主债权期间为自2013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19日,担保的最高金额为450万元。古某某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请求依法拍卖、变卖古某某公司的抵押财产,我行就抵押财产拍卖所得款在4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实现债权的费用也按合同约定优先受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工行竹山支行与古某某公司签订了《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并发放了借款,被申请人古某某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工行竹山支行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优先受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古某某公司股东涉嫌犯罪的行为,不影响其与申请人之间合法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古某某公司请求优先支付看管抵押物期间的工人工资,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古某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所使用的坐落于竹山县城关镇桥东工业园竹山他项(2013)第018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确定的土地使用权,竹山房他证城关字第0100007121、0100007053号房屋他项权证书确定的房屋准予拍卖、变卖;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行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实现债权的费用按合同约定优先受偿。
本案受理费40800元,由被申请人湖北古某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当事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申请人工行竹山支行与古某某公司签订了《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并发放了借款,被申请人古某某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工行竹山支行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优先受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古某某公司股东涉嫌犯罪的行为,不影响其与申请人之间合法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古某某公司请求优先支付看管抵押物期间的工人工资,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古某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所使用的坐落于竹山县城关镇桥东工业园竹山他项(2013)第018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确定的土地使用权,竹山房他证城关字第0100007121、0100007053号房屋他项权证书确定的房屋准予拍卖、变卖;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行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实现债权的费用按合同约定优先受偿。
本案受理费40800元,由被申请人湖北古某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当事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熊彩平

书记员:徐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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