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行,住所地为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笔架山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谭业环,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系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职员。
被告:湖北盛发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石首市绣林办事处金平工业园区开发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海,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行与被告湖北盛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被告湖北盛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位于石首市笔架山办事处东方居委会新建路的不动产〔不动产证书为:鄂(2017)石首市不动产权第0001732号〕或者冻结二被告相应的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湖北盛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位于石首市笔架山办事处东方居委会新建路的不动产〔不动产证书为:鄂(2017)石首市不动权第0001732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骆启新
书记员: 覃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