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裕东支行
韩金龙(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
穆淑娟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裕东支行。
负责人唐力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韩金龙,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号。
被告穆淑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裕东支行与被告刘某、穆淑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裕东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裕东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闫振洲
审判员:闫晓娜
审判员:李继刚
书记员: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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