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新华路支行,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路167号。代表人:张琦,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黑龙江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峰,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现不知去向。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新华路支行(以下简称工商新华路支行)与被告王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工商新华路支行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工商新华路支行以其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新华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新华路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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