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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新华路支行与王某某、郭某想、伊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新华路支行,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西新荣街1号。
代表人:张琦,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黑龙江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宁安市,现去向不明。
被告:郭某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宁安市,现去向不明。
被告: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宁安市,现去向不明。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新华路支行与被告王某某、郭某想、伊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某某、郭某想、伊某某现去向不明,本院决定对被告王某某、郭某想、伊某某予以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姜冰冰
人民陪审员 潘淑新
人民陪审员 刘秀英

书记员: 郭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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