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太平路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
负责人:李立夫,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文开,该公司牡丹江分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6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月,女,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由牡丹江市东安区平安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刘春地,女,1984年3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海浪镇。
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街南、穆棱河路东,海域-白桦原墅商业区9号。
法定代表人:樊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太平路支行与被告李某某、刘春地、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被告于2016年7月12日至2016年8月1日进行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太平路支行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太平路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太平路支行负担。保全费5000元,退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太平路支行。
审判员 陈慧媛
书记员: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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