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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行与张某某、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行,住所地滦南县南大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XXXXXXXXX。
负责人:郑晓海,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行员工,现住唐山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震,
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被告: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被告:
鼎盛(唐山)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行与张某某、张荣秀、

鼎盛(唐山)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行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8元,减半收取计2244元,由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行负担。

审判员 张媛媛

书记员: 田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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