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行。地址:滦南县中大街**号。
负责人:郑晓海,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震,
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滨(系该单位职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被告:
鼎盛(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唐某市。
法定代表人:王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行与被告张某某、
鼎盛(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了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15日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将本案诉讼费4978元交于本院账户。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二、对原告逾期交纳的诉讼费49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任作新
审判员 田继青
人民陪审员 张玉芸
书记员: 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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