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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与窦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
彭静蕾(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
袁康
窦某某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
负责人解悦,行长。
委托代理人彭静蕾,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康,系该行副行长。
被告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系涿州市雅琦新娘婚纱摄影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诉被告窦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45元,减半收取11523元,由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45元,减半收取11523元,由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承担。

审判长:孙铁军
审判员:刘静
审判员:邢倩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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