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板桥大道234号。
法定代表人熊建东,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白建军,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海红,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湖北天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前进大街98号。
法定代表人黄宇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诉被告胡某某、湖北天众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负担。
审判员 徐燕
书记员: 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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