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新华支行。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71号。
负责人李娟,行长。
委托代理人岳鹏,苗冠军,河北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新华支行诉被告路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新华支行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新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新华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久波
书记员:熊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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