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773926198B。
住所地:湖北省大某某城关镇西岳大道73号
负责人颜庆忠,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勇,该行副行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祖平,该行市场部主管,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某某人,居民,住大某某。
被告大某某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源房地产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764123932R。
住所地:湖北省大某某城关镇二郎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金申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红斌,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徐峰,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行与被告詹某、海源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涂晓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高帮增、人民陪审员何善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勇、陈祖平,被告海源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性质、用途、利率、还款日期及保证责任等内容,双方形成了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其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合同除抵押部分因未进行抵押登记未生效外,其余部分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被告詹某未按时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可以解除合同,被告詹某应当承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又因设定抵押的大某某城关镇泉水路“云顶山庄”3栋1单元601号面积201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抵押物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未生效,原告要求对被告詹某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被告海源房地产公司应当对被告詹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45409.9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已付利息抵扣),被告大某某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行对被告詹某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抵押物处置的价款优先偿还贷款本息、实现债权费用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1元,由原告承担481元,两被告共同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的上诉费用,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涂晓玲 审 判 员 高帮增 人民陪审员 何善发
书记员:李元一 附适用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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