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住址:城内新华东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80950385XU。
委托代理人:李平,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杨,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大城县,。
被告:赵铁环,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大城县,。
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与被告任某某、赵铁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85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负担。
审判长 马方伟 审判员 李桂伟 审判员 苏晓玫
书记员:郭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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