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行,住所地唐某市路南区新华东道102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唐静、王语苹,河北唐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行诉被告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行负担。
审判员 孙敬韬
书记员:孙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