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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田地支行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田地支行。
法定代表人肖继滨,行长。
委托代理人丁钟良,黑龙江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某某。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田地支行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代理审判员路遥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称,2010年3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各一份,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贷款40万元,期限自2010年3月5日至2018年3月5日,年利率为5.94%。被申请人以其名下房产为此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等。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款,申请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实现抵押权。被申请人偿还部分本息后,自2010年7月21日起未再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13年7月21日,被申请人尚欠借款本金386,843.09元,利息96107.98元。现申请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本申请人所有的房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被申请人辩称,欠款属实,同意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真实有效,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自2010年3月9日至2018年3月9日,借款尚未到期,且该合同尚未解除,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田地支行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 路遥

书记员: 倪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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