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与李某某、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82742352X8,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双拥路11号。
负责人安大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夏东辉,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
被告哈尔滨市浩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369682826XJ,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区奋斗街双粮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孙长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洪军,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雪娇,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与被告李某某、赵某某、哈尔滨市浩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负担。

审判员 董策

书记员: 赵文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