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行与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行。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红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784479514J。
负责人:向玉祥,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绪钊,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华,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行诉被告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行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行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洋

书记员: 吴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