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西林支行,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东区西林路386号。负责人:王燕岩,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慕歌,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郊区。被告: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郊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西林支行与被告洪某、谷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7日以被告主动履行完全部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西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3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西林支行负担。
审判员 赵玉斌
书记员: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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