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西林支行,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东区西林路386号。
负责人:王燕岩,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歌,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西林支行与被告崔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31日以被告崔某、刘某某主动履行完全部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西林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西林支行负担。
审判长 赵玉斌
人民陪审员 秦娜
人民陪审员 于开洋
书记员: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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