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站前支行,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站前路141号。负责人:王传宇,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慕歌,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站前支行与被告佟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站前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站前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兴彩
书记员:郭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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