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号。
主要负责人王涛,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笑天,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云梦人,系该行客户经理。住址:湖北省云梦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玉兰,女,1969年9月2日生,汉族,云梦人,系该行副行长。住址:湖北省云梦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鹏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云梦县城关镇珍珠坡路特8号。机构代码证号06610430-4。
法定代表人:余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诉被告鹏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7476元,减半收取计373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 周峰
书记员: 王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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