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66号。
负责人:杨保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旭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工行员工。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无固定职业,住云梦县。
被申请人:袁某某(陈某某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无固定职业,住云梦县。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山,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新村41号。
法定代表人:袁荣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与被申请人陈某某、袁某某、湖北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购买被申请人湖北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40号“圣荣嘉缘”2号楼幢2单元2层202室房产(房屋抵押预告登记证明编号:鄂云房预城关字第2013524号,尚未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购买被申请人湖北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40号“圣荣嘉缘”2号楼幢2单元2层202室房产(房屋抵押预告登记证明编号:鄂云房预城关字第2013524号,尚未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查封期间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预交,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斌 审 判 员 张学军 人民陪审员 徐其耀
书记员:杨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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