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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某某、谢淑琼、谢大全、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铁路坝支行
陈德炜
文竹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谢淑琼
谢大全
陈某某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铁路坝支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曹辉鹏,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德炜,该行部门
负责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文竹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
被告谢淑琼,女,汉族。
被告谢大全,男,汉族。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铁路坝支行与被告赵某某、谢淑琼、谢大全、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铁路坝支行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铁路坝支行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铁路坝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58.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铁路坝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铁路坝支行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铁路坝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58.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铁路坝支行负担。

审判长:杨柳

书记员: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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