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
高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张云芝(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陈某
余某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
负责人易培青,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高明、张云芝,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
被告余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诉被告陈某、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余某已经偿还借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余某已经偿还借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负担。
审判长:孙健
书记员:王琼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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