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夷陵支行
周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付成弟
梅某
宜昌清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刘艳(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夷陵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三峡夷陵支行),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东湖大道10号。
负责人赵崇富,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成弟,工行三峡夷陵支行信贷部主任。
被告梅某。
被告宜昌清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吴炎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艳,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工行三峡夷陵支行诉被告梅某、宜昌清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工行三峡夷陵支行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工行三峡夷陵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行三峡夷陵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6元,由原告工行三峡夷陵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工行三峡夷陵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行三峡夷陵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6元,由原告工行三峡夷陵支行负担。
审判长:辛雪莲
书记员:廖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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