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
法定代表人成斌,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钦。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文竹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彭某。
被告罗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被告彭某、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某、罗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撤回对被告彭某、罗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负担。
审判员 李 莉
书记员:杨德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