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某某支行,住宜昌市夷陵路4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79217138J。
负责人:秦劲松,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建平,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何某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王寿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某某支行与被告何某某、何某招、王寿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某某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某某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某某支行负担。
审判员 冯昊
书记员: 吴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