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
杜根训(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赵立蓉
徐某某
刘某某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7127700X,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吴西坤,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杜根训,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立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该支行员工。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当阳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与被告徐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758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758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负担。
审判长:许建江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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