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
郑艳俊(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向某某
陈某某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住所地宜昌开发区西陵一路83号。
负责人吴西坤,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艳俊,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向某某。
被申请人陈某某。
2016年1月7日,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向某某、陈某某共有的宜市房权证宜昌开发区字第号房产及宜市国用(2004)第100206001号-3-212号土地使用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并承担本案申请费。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山支行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向某某、陈某某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撤回对被申请人向某某、陈某某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撤回对被申请人向某某、陈某某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负担。
审判长:刘青春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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