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
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李某
姜某某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
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15号。
代表人吴西坤,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姜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与被告李某、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姜某某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姜某某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姜某某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审判长:高云环
书记员: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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