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陈伟
李某某
张德林(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
洪彬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68号。
代表人熊国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德林,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彬。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洪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已与李某某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1元,减半收取615.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1元,减半收取615.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华
审判员:涂建锋
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熊方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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