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68号。
代表人熊国炎,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伟,该中心支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金科,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成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喜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曾某某、周成家、邹喜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曾某某、周成家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为197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 俊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宋顺国
书记员:董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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