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熊国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伟、熊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委托代理人邓岳,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玉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麻城屯仓出租车营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惠平,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卢某某、段玉梅、麻城屯仓出租车营运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卢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621元,减半收取310.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涂建峰 审判员 张 敏
书记员:熊方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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