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4995C。代表人:周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德琴,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港盛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36568678Q。法定代表人:王毅。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港盛船务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91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95.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炎华
书记员:李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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