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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临城县方源运输队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16号。
负责人:熊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哲,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城县方源运输队,住所地临城县临城镇黑沙二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耿东海,该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显,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城县方源运输队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8)冀0522民初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8)冀0522民初9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申。2、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判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评估报告认定损失金额错误.一、本案发生后,上诉人委托相应的评估机构对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车损金额为55900元。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修车发票真实性存疑的情况下,依据其单方委托评估报告结果判决上诉人承担赔付责任是错误的。二、一审判决上诉人全额赔付王振国人伤损失无法律依据。1、本案伤者王振国并未行使诉权起诉上诉人,不是一审原告,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对其承担赔付责任不正确。2.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在车上司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但并未扣减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方应依法承担的无责赔付金额,导致加重上诉人的赔付责任。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于案涉车辆的损失问题,一审中被上诉人委托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冀E×××××的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经鉴定损失为80400元,并支付评估费2600元。临城县方源运输队对事故车辆进行了实际维修,花费82490元。对此,均由评估报告和车辆维修发票在卷佐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王振国的住院费、伙食补助、误工费、护理费等问题,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投有车上司机险且不计免赔,一审中,王振国同意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涉及自己的该部分权益,故一审法院对于王振国该笔费用的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许易然
审判员 刘杰
审判员 乔鹏

书记员: 路敬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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