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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诉深州市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深州市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李大泉
李彦涛(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胜利中路38号。
诉讼代表人:高力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州市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永安大街与307国道交叉口南。
法定代表人:张立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大泉,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彦涛,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州市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捷开元运输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服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2014)深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付圣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建一主审本案、审判员高彦明参加评议,书记员徐佳佳出庭担任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瑞端、世捷开元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彦涛、李大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主张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世捷开元运输公司的冀T×××××-冀T×××××挂车辆的损失数额太高,要求在不超过1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支持,故本院不予采纳。河北正鸿保险公估公司对事故车辆的公估报告程序合法,结论无瑕疵,一审法院采信该证据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9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主张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世捷开元运输公司的冀T×××××-冀T×××××挂车辆的损失数额太高,要求在不超过1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支持,故本院不予采纳。河北正鸿保险公估公司对事故车辆的公估报告程序合法,结论无瑕疵,一审法院采信该证据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9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付圣云
审判员:杨建一
审判员:高彦明

书记员:徐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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