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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荆州市迅驰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西路419号。
负责人:罗启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晓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州市迅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东方大道165号。
法定代表人:付胜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青松,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军,荆州市沙市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荆州太平洋财保)因与被上诉人荆州市迅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驰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1003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荆州太平洋财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晓伟,被上诉人迅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青松、杨绍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牵引挂车,该行政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荆州太平洋财保在保险合同中仅需提示,无需详尽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而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虽然为部门规章,但关于实习期的定义是在实施过程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补充,并没有否定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的规定,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并不冲突,作为道路安全管理部门,对于实习期的定义在不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冲突的情况下,有权作出补充规定。如狭义的理解实习期仅仅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则会出现准驾车型为摩托车的E证驾驶员,在增驾取得C证或者B证甚至A证后不经过实习期直接驾驶的情形,对社会道路安全的危害性不言而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陈时中
审判员 全华
审判员 谢成勇

书记员: 程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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