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荆州市坤泰工贸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与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西路19号3-4楼。
负责人:程尚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圣国,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坤泰工贸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北京路97号。
负责人:陈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传军。
委托代理人:陈焕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晓云。
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蔡国勋,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顺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家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木媖。
上列五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梅平,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开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进。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荆州中心公司)、上诉人荆州市坤泰工贸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以下简称坤泰工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杨晓云、庞顺玉、李丽、庞超、李家茂、赵木媖、朱开勇、郭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2)鄂沙市民初字第00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平洋保险荆州中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圣国、坤泰工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焕国,被上诉人周某某、杨晓云的委托代理人蔡国勋,被上诉人庞顺玉、李丽、庞超、李家茂、赵木媖的委托代理人梅平,被上诉人朱开勇、郭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2年2月25日12时30分,李圣尧驾驶鄂D××××ד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装载双氧水载乘杨吉华,沿31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290KM+200M急弯陡坡路段,所驾车辆失控后侧翻于道路北侧100远的山坡下,李圣尧与杨吉华摔出车外,所载货物双氧水泄露,造成李圣尧、杨吉华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2年2月27日,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死者杨吉华的死亡原因应为颅脑损伤、肋骨骨折、内脏器官破裂及周身体表皮肤大面积腐灼伤导致的创伤性休克,异物吸入及大面积皮肤腐灼伤对其死亡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2012年3月13日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圣尧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吉华不负事故责任。坤泰工贸公司为肇事车辆鄂D×××××货车在太平洋保险荆州支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2.2万元的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另查明:周某某系死者杨吉华的母亲,杨晓云系杨吉华的女儿,杨吉华的父亲已过世。庞顺玉、李丽、庞超、李家茂、赵木媖系司机李圣尧的继承人。朱开勇、郭进系肇事车辆实际车主,挂靠在坤泰工贸公司。
原审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李圣尧驾驶鄂D×××××普通货车在未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上通行,导致车辆失控侧翻致杨吉华死亡,李圣尧的继承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李圣尧系坤泰工贸公司聘用司机,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李圣尧的继承人所承担的责任应由坤泰工贸公司承担。坤泰工贸公司为肇事车辆鄂D×××××货车在太平洋保险荆州中心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太平洋保险荆州中心公司应当在其投保的保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太平洋保险荆州中心公司辩称死者杨吉华系车上人员,不是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根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中的鉴定结论,可以看出死者杨吉华系创伤性休克死亡,异物吸入及大面积皮肤腐灼伤对其死亡起重要促进作用。由此可见,杨吉华在货车侧翻摔出车外时并未死亡,而是摔出车外后,吸入了货车所泄露的双氧水并被双氧水腐灼后才死亡,虽然死者在事故发生前系肇事车辆的车上人员,但其是先因车辆侧翻摔出车外后,又被车辆泄露的双氧水腐灼造成死亡,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死者杨吉华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因此杨吉华属于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对象,该辩称理由不予支持。周某某、杨晓云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367480元(18374元/年×20年)、丧葬费16025元(32050元/年÷2)、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共计413505元。其中周某某获得赔偿款206752.5元、杨晓云获得赔偿款206752.5元。太平洋保险荆州中心公司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周某某1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周某某96752.5元、杨晓云203247.5元。余款3505元,由坤泰工贸公司、朱开勇、郭进赔偿给杨晓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周某某1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周某某96752.5元、杨晓云203247.5元。二、荆州市坤泰工贸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朱开勇、郭进赔偿杨晓云3505元;三、驳回周某某、杨晓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26元,由荆州市坤泰工贸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朱开勇、郭进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审理认为,坤泰工贸公司为事故车辆鄂D×××××货车在太平洋保险荆州中心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本案受害人杨吉华不是事故车辆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车辆发生事故倾覆致双氧水泄漏,受害人杨吉华因车辆发生事故后被又摔出车外,其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肋骨骨折、内脏器官破裂及周身体表皮肤大面积腐灼伤导致的创伤性休克,异物吸入及大面积皮肤腐灼伤对其死亡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受害人杨吉华的死亡与摔出车外异物吸入有直接的关系。受害人杨吉华生前是事故车上人员,但事故发生时已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属于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太平洋保险荆州中心公司应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上诉人太平洋保险荆州中心公司提出的不是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朱开勇、郭进是事故车辆实际车主,坤泰工贸公司是事故车辆登记车主和挂靠单位,均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事故车辆驾驶员李圣尧是否系坤泰工贸公司聘用司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与本案没有直接的联系,本案不予审查。原审认为李圣尧系坤泰工贸公司聘用司机,本院不予认定。关于李圣尧是否系坤泰工贸公司聘用司机、是否存在劳动争议,可另案处理。综上,上诉人太平洋保险荆州中心公司、上诉人坤泰工贸公司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675元,荆州市坤泰工贸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万冀松 审判员  徐 凯 审判员  刘国平

书记员:徐芬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