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绍兴市。
负责人:陈兴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申楠,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刘某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增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陆 琴
书记员:计凡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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