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洪升,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秦某某市海港区河北大街269号。
组织机构代码741017196-4。
委托代理人张男,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抚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范某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凤云
书记员:葛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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