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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与杨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
隋莉娜(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杨志勇(卢龙县金诺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
负责人:李洪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隋莉娜,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杨志勇,卢龙县金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秦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杨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2014)卢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保财险秦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隋莉娜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志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5日21时许,白陆驾驶杨某某在太保财险秦中心支公司处投保的冀CCB358轿车,行至卢昌公路下寨乡黄家村大桥南路段时,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将车撞至西侧南桥头处,造成桥栏杆、围栏、警示灯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卢龙县公安交警大队证明,白陆负全部责任。杨某某除赔付大桥设施损失4620元外,还有车损134815元、施救费4000元、鉴定费3896元,共计损失为147331元。杨某某与太保财险秦中心支公司就理赔问题协商未果,故杨某某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太保财险秦中心支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
本院认为,杨某某与太保财险秦中心支公司之间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自身及第三者财产损坏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太保财险秦中心支公司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第一,原判作为定案依据的车损鉴证报告系由交警部门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专门机构所做,在该鉴定报告中列明了认定被上诉人车辆损失为134815元(已扣除残值)的计算方法,该鉴定结论与被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太保财险秦中心支公司虽认为鉴定数额过高、扣除残值过低,但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其申请对车损重新鉴定理据不足;第二,被上诉人的车辆是否办理了报废手续不属本案审理范畴,上诉人原审时并未申请鉴定人员出庭,其二审时提出申请理据不足;第三,施救费是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太保财险秦中心支公司虽认为数额过高,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而评估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上诉人应予承担,且太保财险秦中心支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对相关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不能证明投保人对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相关条款的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已充分知晓和理解。综上,上诉人太保财险秦中心支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50元,由上诉人太保财险秦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杨某某与太保财险秦中心支公司之间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自身及第三者财产损坏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太保财险秦中心支公司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第一,原判作为定案依据的车损鉴证报告系由交警部门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专门机构所做,在该鉴定报告中列明了认定被上诉人车辆损失为134815元(已扣除残值)的计算方法,该鉴定结论与被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太保财险秦中心支公司虽认为鉴定数额过高、扣除残值过低,但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其申请对车损重新鉴定理据不足;第二,被上诉人的车辆是否办理了报废手续不属本案审理范畴,上诉人原审时并未申请鉴定人员出庭,其二审时提出申请理据不足;第三,施救费是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太保财险秦中心支公司虽认为数额过高,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而评估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上诉人应予承担,且太保财险秦中心支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对相关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不能证明投保人对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相关条款的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已充分知晓和理解。综上,上诉人太保财险秦中心支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50元,由上诉人太保财险秦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巍
审判员:刘京
审判员:刘兴亮

书记员:李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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