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06号湘豪大厦2401号。负责人:周中辉。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森,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才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军,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过程中,太平洋财险湖南公司于2018年2月6日以已与李才勇就本案的赔偿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湖南公司)、上诉人陶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才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7)鄂1303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太平洋财险湖南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君健
审判员 周 鑫
审判员 李 超
书记员:何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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