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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84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87773350XG。
法定代表人:郁宝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科,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卿,湖北和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碧,湖北和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后,因双方就劳动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并签订协议书,双方自愿按协议内容履行,原告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余亩千
审判员 闵齐飞
人民陪审员 胡群山

书记员: 王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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