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连镇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星奎,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雁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邦太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发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云,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洁,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平凉市金运来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华,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陈钦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伟峰,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汕头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邦太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平凉市金运来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704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审判长 江红春
审判员 李慧捷
审判员 宋光亮
书记员: 肖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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