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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齐某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杨昌勇(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
齐某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跃利,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昌勇,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齐某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晓军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昌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齐某男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且造成他人损失。本案中,被告领取的人民币10000元是因为此次事故中被告受伤原告预付的医疗费,而被告的美容费和种牙费至今未实际发生,待上述治疗终结,原被告均可另行主张权利。因此原告主张被告领取的预付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是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且造成他人损失。本案中,被告领取的人民币10000元是因为此次事故中被告受伤原告预付的医疗费,而被告的美容费和种牙费至今未实际发生,待上述治疗终结,原被告均可另行主张权利。因此原告主张被告领取的预付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是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晓军

书记员:张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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