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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秋芳,女,1951年7月6日,住址江苏省张某某市杨舍镇长江新城7幢304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升、袁希达,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张某某市。
  负责人:许兴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战奇,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敏华独任审判。审理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赔付原告吴秋芳保险金人民币92,500元(被告应付至以下账户,户名:吴秋芳,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张某某怡景湾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98元,减半收取1,549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已于2018年11月16日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张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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